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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国新《国籍法》生效

2000-01-09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谭蕾

新年伊始,联邦德国一系列涉及社会政治、经济秩序以及环境保护的新法律生效,其中关系730万在德外籍人切身利益的新《国籍法》尤其引人注目。

新《国籍法》在德国历史上第一次有条件地承认了双重国籍,将传统的确定国籍方式由“血统论”改为了“出生地论”。按照新《国籍法》,从2000年1月1日起,凡是在德出生的外籍人子女,只要其外籍父母中一方在德已连续且合法居留8年以上,并已获得在德永久居留权至少3年,其自出生之日起自动享有德国国籍;待其成长至23岁后,必须在德国国籍和其外籍父母国籍中选择其一:如果选择德国国籍,必须放弃其它国籍,但只有当其拥有的非德国国籍不可能放弃的前提下,才允许其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。此外,10岁以下的在德外籍人子女自1月1日起可享受与上述新生儿同等入籍标准。与此同时,新《国籍法》也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外籍人申请加入德国国籍条件。

德国第一部《国籍法》诞生于1913年,由于当时皇帝威廉二世推崇血统论,这部法律带有明显的种族主义色彩。纳粹统治时代,希特勒将“种族论”推向了极致,并通过修改《国籍法》剥夺了数十万犹太裔德国人的公民权。二战以后,联邦德国一直沿用了威廉时代的国籍法。长期以来,旧的国籍法使得非德意志人加入德国国籍成为可望不可及的事情。

(《检察日报》1.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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